法規名稱: 臺南市博愛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設施如下:
一、會議室:可提供三十人開會。
二、教室三間:可提供辦理各項殘障者之技藝訓練。
三、辦公室及服務臺、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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