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博愛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貫徹政府殘障福利政策,並使本
中心各部設施能充分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
本中心各項設施由本中心負責管理及維護。
|
本規則所稱設施如下:
一、會議室:可提供三十人開會。
二、教室三間:可提供辦理各項殘障者之技藝訓練。
三、辦公室及服務臺、交誼廳。
|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反共國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習慣,違反國民生活須知及國民禮儀規範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中心規定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之建築或設施者。
五、活動使用時間超過每單元規定時限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
本中心各項設施使用用手續如下:
一、使用會議室、教室者,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並繳清該項設施使用費
,經本中心核准後方得使用。
二、辦公室一間提供本市各立案之殘障團體辦公,以作為服務其他殘障會
員之據點,並酌收水電費。
|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市政府核准者,除空調費及清潔費外免收費用。
一、本市各立案殘障團體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時。
二、市政府或本中心舉辦之各項免費活動。
|
除所收清潔費用由本中心僱工清理外,其餘收費解繳社會福利基金專戶。
|
使用本中心各項設施如有毀損,應按時價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
|
申請使用者繳清費用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酌情退還一部分或全部。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與第五條一項一款同有斟酌
必要一或二日前通知本中心者得退還一部分或全郜。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得退還無法
使用期間之使用費。
三、如經核准而逕行被停止使用或改期者本中心應退還加倍使用費並應於
三日前通知申請人。
|
本中心各項數費標準另以附表訂定,如需調整時應送請議會審議決定。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