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