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掌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保健、里行政、環境
      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及其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福利、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會救助、災害急救、
      社會運動、社區發展、就業輔導、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政事
      項。
  三、經建課:市場、工商、度量衡、農糧、財稅、監證、公共工程、路
      燈維護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四、兵役課:兵役行政、國民兵組訓、征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軍人
      管理及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五、秘書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服務中心及不屬
      其他課、室事項。
  人口不滿十萬人之區,暫設社經課,掌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但
  高雄市政府得視人口增加及工商發展情形等,改設社會課及經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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