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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市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等四類車輛,各類 車輛使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 定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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