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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制定依據
1.
使用牌照稅法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第三十七條(徵收細則)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 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省政府主管事項修正由縣( 市)政府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