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贈與之縣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有 關規定申請提前報廢: 一、使用頻繁,設備或零件老化,已不堪繼續使用者。 二、功能退化,已不適原定用途使用者。 三、因業務之需要已拆卸,重新組合後不適於使用者。 四、已依原定用途使用完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