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動產贈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贈與之縣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有
  關規定申請提前報廢:
  一、使用頻繁,設備或零件老化,已不堪繼續使用者。
  二、功能退化,已不適原定用途使用者。
  三、因業務之需要已拆卸,重新組合後不適於使用者。
  四、已依原定用途使用完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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