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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動產贈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現行法規)
第五十二條之一
縣有財產之贈與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 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 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縣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