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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托兒所暨幼稚園立案證書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托兒所暨幼稚園立案證書有核發、遺失、污損或變更者,應向本府申請 發給,並依前條規定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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