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托兒所暨幼稚園立案證書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發給托兒所暨幼稚園立案證書收費標準:
  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托兒所暨幼稚園立案證書有核發、遺失、污損或變更者,應向本府申請
  發給,並依前條規定標準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