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發給托兒所暨幼稚園立案證書收費標準: 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托兒所暨幼稚園立案證書有核發、遺失、污損或變更者,應向本府申請 發給,並依前條規定標準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