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以經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 道路或現有巷道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 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應取得可通行通路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同意架 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