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前開各條規定辦理外,亦應符合「都市 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