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寄養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少年福利
  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工
  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質、委託期間及評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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