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廢棄物應由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處理。無法自行清除、處理者,得依本局之清除、處理量能,繳付所需
  費用委託本局代為清理。
  其他縣市地區如有一般廢棄物無法處理時,本局得衡酌理能力,本互惠
  原則,依協議代為處理廢棄物。如有收費依協議報高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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