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廢棄物應由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處理。無法自行清除、處理者,得依本局之清除、處理量能,繳付所需 費用委託本局代為清理。 其他縣市地區如有一般廢棄物無法處理時,本局得衡酌理能力,本互惠 原則,依協議代為處理廢棄物。如有收費依協議報高雄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