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
      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
          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
          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公告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依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第十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