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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開放時間於每日八時卅分至十六時卅分(例假日停止受理);並得依實 際狀況調整,因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其他因素發生時,得視狀 況暫停或終止代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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