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
      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二、其他船舶:指遊艇以外,符合船舶法或漁業法規定之船舶或漁船。
  三、下水設施:指附圖所示遊艇下水設施之門型天車、操作室與附屬設
      施設備及其作業範圍。
  四、吊放長度:指實際進行吊放之船舶總長度為準。
  五、半成品:指船舶相關零配件或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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