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
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二、其他船舶:指遊艇以外,符合船舶法或漁業法規定之船舶或漁船。
三、下水設施:指附圖所示遊艇下水設施之門型天車、操作室與附屬設
施設備及其作業範圍。
四、吊放長度:指實際進行吊放之船舶總長度為準。
五、半成品:指船舶相關零配件或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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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吊放遊艇、其他船舶或半成
品,得申請使用下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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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下水設施之遊艇、其他船舶或半成品,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呎,
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呎,高度不得超過五十呎,總噸位不得超過三百公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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