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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接 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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