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農植字第 10730613100號令修正 公布第4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或餵食野生動物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