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為保育本市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市民安
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接
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或餵食野生動物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