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育本市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市民安 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接 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或餵食野生動物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