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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