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辦理
澎湖縣有關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
兼任。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掌理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本所置組主任。
本所置醫師、醫事檢驗師、護士。
第一項醫療組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行政組組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