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 兼任。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