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216
人,瀏覽人次:
90365714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為主管機關,由本縣警察局、消防局( 以下簡稱承辦機關)承辦有關互助業務。並以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直屬 隊暨消防局所屬各大隊為參加互助單位;互助單位應派員辦理互助相關 事宜。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