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三
  年,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
  二、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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