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三 年,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 二、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