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花蓮縣政府府環綜字第0920620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委員會議原則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