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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花蓮縣政府府環綜字第0920620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花蓮縣政府八九府秘法字第 02972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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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花蓮縣政府府環綜字第0920620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原則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