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魩鱙漁業之年總可捕獲量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配額,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文件、限制條件及核准順序等事
項公告。
各漁船主年捕獲配額,由本府按年總可捕獲量及下列比率核計分配,核配
餘額本府並得予調整。
一、漁筏(不計噸位):每船七噸。
二、漁船(未滿十噸位):每船十噸。
三、漁船(十~未滿二十噸位):每船二十噸。
四、漁船(二十~未滿五十噸位):每船三十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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