魩鱙漁業之年總可捕獲量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配額,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文件、限制條件及核准順序等事 項公告。 各漁船主年捕獲配額,由本府按年總可捕獲量及下列比率核計分配,核配 餘額本府並得予調整。 一、漁筏(不計噸位):每船七噸。 二、漁船(未滿十噸位):每船十噸。 三、漁船(十~未滿二十噸位):每船二十噸。 四、漁船(二十~未滿五十噸位):每船三十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