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三、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救護:指協助動物脫困,或將受傷動物送至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 動物醫院之行為。
明定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