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廠營運階段,位於服務區內之各鄉(鎮)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本府
繳納上月份之回饋金,並由本府撥交廠址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執行回饋
金使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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