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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巨大垃圾得洽請本府轄區內各鄉(鎮)公所之清潔隊或受委託代執行一 般廢棄物清除機構安排時間清除;惟必須符合各鄉(鎮)公所指定之方 式處理後,始得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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