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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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8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
  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
  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