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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務或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 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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