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樁經檢測發現異狀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毀損、滅失或移位: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查明原因及要求行為人賠償
    ,賠償費用準用前條重建樁位工料費用計算,並洽請測定機關依原樁
    位資料恢復樁位。
二、埋設不良:樁位高出或低陷路面,妨礙交通安全,或埋樁不夠穩固,
    易遭破壞者,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洽請測定機關重行埋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因應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已廢止,刪除第一
    款後段規定,回歸適用有關毀損公物處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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