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計畫實施,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訓練項目及實施方式。
三、訓練補貼及核發標準。
四、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第二款訓練項目及實施方式,應包含下列規定:
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
    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每年度應實施一次或二次,
          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
    (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
          度應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年施以四小時
          以上訓練。
三、幹部訓練:係指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
    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
    訓練,以每年實施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
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參加民防團隊者,其訓練時數納入公務機關每人每年
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
〔立法理由〕
一、為使民防團隊訓練計畫內容更具體、明確,爰於現行條文增訂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定明訓練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二、將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定為訓練項目及實施方式之內容,增
    訂第二項,各款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現行規定第一款移列,文字未修正。
    (二)第二款由現行規定第二款移列,又為強化訓練量能,修正民防
          團隊之訓練時數,並刪除「站」,理由同第九條說明一之(三
          )。
    (三)第三款由現行規定第三款移列,又為增進民防、義勇警察、交
          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
          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協勤能力,爰予修正、提升訓練時數
          ,以強化訓練能量。
    (四)第四款由現行規定第四款移列,文字未修正。
三、為鼓勵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者,參加民防團隊參與訓練,是類人員配
    合政府鼓勵在職訓練、進修之政策,將是類人員參與民防團隊訓練時
    數,納入每年業務相關學習時數,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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