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第二項之查核,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
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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