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其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及校正,並製 作紀錄。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調製品質,爰訂明調製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校正,並 製作紀錄及保存之規定。相關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