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其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及校正,並製
作紀錄。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調製品質,爰訂明調製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校正,並
    製作紀錄及保存之規定。相關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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