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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 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 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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