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對受益人依期貨信託契約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不得拒絕,對
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
此限:
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
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買回程序,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不
受前項規定限制。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買回程序及買回價金之
給付期限,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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