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宗建築基地空地之樹立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且其最大水平
投影面積不得超過0.五平方公尺。但同棟建築物無設置正面型或側
懸型招牌廣告,且其樹立廣告採集中設置於一處者,其最大高度以不
超過九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三平方公尺為限。
二、尚未開發之公、私有空地之樹立廣告得設置一處,高度不得超過六公
尺,且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0.五平方公尺。但經主管機關
許可者,其高度以設置地點至地界最小距離為限,且不得超過十二公
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內。
三、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上及採用綜合設計獎勵之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
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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