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於申請營運許可前應設置下列設施: 一、辦公場所。 二、出入口處應豎立標示牌,載明土資場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接受餘土 種類(經許可收受營建混合物者應載明營建混合物種類)、使用期限 、範圍、容量、管理人及聯絡電話。 三、出入口車輛清洗設施及污水處理沈澱池。 四、周圍設置寬度三公尺以上綠帶或圍籬、圍牆等隔離設施。 五、防止砂土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 六、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 七、其他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