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於申請營運許可前應設置下列設施:
一、辦公場所。
二、出入口處應豎立標示牌,載明土資場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接受餘土
    種類(經許可收受營建混合物者應載明營建混合物種類)、使用期限
    、範圍、容量、管理人及聯絡電話。
三、出入口車輛清洗設施及污水處理沈澱池。
四、周圍設置寬度三公尺以上綠帶或圍籬、圍牆等隔離設施。
五、防止砂土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
六、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
七、其他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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