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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非公用不動產未經核准撥用前,申請撥用機關不得先行使用。但為防止緊 急災害或因公共建設需要,得向本府申請先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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