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未經核准撥用前,申請撥用機關不得先行使用。但為防止緊
急災害或因公共建設需要,得向本府申請先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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