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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縣接受損贈之財產,屬於第四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依第十 五條規定辦理產權登記並陳報本府,視其用途指定其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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