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 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 國家有效簽證。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要件,修正 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