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有不足或漏釘情形,由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定補建,並與其
相關樁位聯測後,辦理樁位公告。原設樁位毀損或滅失,必要時由樁位管
理維護機關會同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參照
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
有關機關會同檢測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原設樁位毀損或滅失是否有恢復樁位之必要性,應由測定機關視實務
情形予以認定,俾符合實務執行並節省公帑,爰合併現行第一款、第
二款,修正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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