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船舶在調配使用期內,不得私自附載客貨,違者除應由軍方負責阻止外
  ,並得視其附載客貨之情節,呈報上級機關或逕行通知海關及移送主管
  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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