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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調配使用期內,不得私自附載客貨,違者除應由軍方負責阻止外 ,並得視其附載客貨之情節,呈報上級機關或逕行通知海關及移送主管 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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