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42
人,瀏覽人次:
9004838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 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