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充氣式氣球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度自地面起算一百公尺以下。
二、球體應標示易於辨認之色彩,夜間須於繫繩頂端開亮紅色警示燈。
三、在飛航管制區範圍內,不得設置。
充氣式空地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以公、私有空地或建築物法定空地為限。
二、設置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且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二十平方
    公尺。但尚未開發之空地,其高度以設置地點至地界線最小距離為限
    ,且不得超過十二公尺;其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得超過二十五平方公
    尺。
三、設置地點為道路範圍者,夜間須開亮紅色警示燈。
前二項充氣式廣告之充氣氣體,須為非可燃性或非易爆性之氣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