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原管理機關函請行政院廢 止撥用後,予以收回: 一、廢止原定用途。 二、變更原定用途。 三、擅供原定用途外之收益使用。 四、擅供他人使用。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 六、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用時。 前項第四款情形,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