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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七條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檢查時,應先串聯裝接緊密,並試行 運轉使油路內空氣完全排除,然後調整顯(指)示器歸零,不得有漏油 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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